规范和激励文物上交捐献应注意哪些问题?

分类: 艺术资讯    发表于:2017-07-04     作者:大河书画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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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要用制度规范和激励文物上交捐献行为




故宫博物院日前举办的“何刚同志追思会”,引起了媒体和舆论的热评。家境困窘、外出务工中遭逢意外事故而不幸离世的河南农民何刚,曾于1985年把自己发现的19件出土文物悉数上交国家,其感人事迹经由这次追思会鲜活地映入了公众视线,其无私精神、家国情怀得到了崇敬和传扬;故宫博物院善待文物保护者、公益奉献者的温情暖意、人文关怀,广受赞誉,堪称典范。国家文物局、故宫博物院领导和与会人员的讲话、发言,对以制度规范、激励文物上交、捐献行为,进一步动员和凝聚社会力量投身文物保护,作出了明确的传导和宣示,也使围绕文物上交、捐献的表彰奖励问题引发了业内外人士的更多关注与思考。


从世界范围看,一些文化遗产保护先进国家,在面对行为人在公共土地或者水域内发现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时,往往实施包括“所有权和资格”认定、物质奖励标准、奖励额度估算办法(含发生争议时的第三方复核、法院裁定)等在内的法律规定。譬如《意大利文化与景观遗产法典》规定,文化遗产部应给予此类上交国有文物的行为人不超过发现物本身价值20%至25%的奖励。


从我国的法律规定和现实情况看,长期以来,国家、社会十分重视、积极倡导文物保护中化私为公的各类奉献行为,尤其鼓励和支持公民个人和其他组织将自身合法拥有的文物捐献给国家或集体(包括不计名利的无偿捐献,以及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物质奖励的捐赠),此类捐献、馈赠,也成为了许多国有博物馆文物藏品的重要来源渠道;同时,对于民众在生产、生活中偶然发现依法应属国家所有的文物(如地下出土、水下打捞等)并主动报告、上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行为,也都给予了相应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但其中一个非常显著的特点是,从涉及文物上交、捐献行为的法律规定到工作实践看,主导思想多偏重于奉为楷模式的精神鼓励,而鲜有注重物质奖励的兑现和实施,这不仅表现在该类物质奖励的适用范畴、评估标准、资金渠道等的笼统模糊、不便操作上,更反映在相关法律规定的奖励条款过于原则、罚则却又严明具体上。


譬如,在奖励方面,《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此款列在八类事迹中的第四类),而对各类事迹及鼓励、奖励的规定,均较原则;《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也仅仅细化到国家奖励的实施主体为: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地方立法如《陕西省群众保护文物奖励办法》,强调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规定物质奖励额度为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的1到10倍,对于上交珍贵文物的行为人而言,即使奖金取高限,激励力度也明显偏弱。


在处罚方面,《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尚不构成犯罪”的,轻则追缴,书画家百科,重则“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构成犯罪”的,2016年初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笔者注:出土或出水的应属国家所有的文物即在此列),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正是由于对待向国家上交出土(出水)文物给予奖励,以及隐匿、买卖国有文物所给处罚等方面存在的上述反差问题,才有了陕西省丹凤县群众在上交战国青铜剑并获得县文物部门500元奖金后向媒体所表达的无奈,才有了上交珍贵西周青铜器的宝鸡“献宝”农民彩带红花、立碑入榜并获奖2万元却仍被社交媒体惊叹责任义务与所获权益不成正比……种种叹惜、不平,一方面反映了物质利益的现实性,即发现国有文物不上交的违法获利往往远大于依法上交的奖励所得;另一方面,也表明我国社会状况许多年来发生了很大变化,以往对待普通民众化私为公、义务保护文物之类善举重精神鼓励、轻物质奖励的做法,实效今非昔比,应当与时俱进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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